說明:
一、依據教育局 111 年 7 月 22 日修訂之「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受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處理原則」(以下稱處理原則)(如附件)辦理。
二、有關學校辦理校外人士入班協助教學或活動時,應依前開規定辦理,重要事項提醒如下:
(一)校外人士入校前,學校專責單位及人員應依處理原則第 3 點規定,落實校外人士身分查詢或檢核。
(二)校外人士入校前,應依處理原則第 5 點規定,校外人士申請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應填具申請表,其教學或活動之內容如涉及性別平等、宗教或政治議題者,不予受理。
(三)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教材,應依處理原則第 6 點教材審查內容及項目及第 7 點教材審查程序規定辦理。
(四)為處理相關爭議,依處理原則第 9 點規定,學校應建立問題反映管道,如查校外人士入校進行教學或活動時,違反相關規定,應要求其改善並進行追蹤;倘持續違反,則學校應中止其入校協助。